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接待原则
1、节俭热诚、周到安全的原则。公务接待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接待部门需树立为来宾服务、为学院服务的思想。
2、统一管理、对口接待的原则。院办公室是全院接待工作的统一管理部门,适当区分学院与部门接待工作,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3、通力合作、尽职尽责的原则。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要以学院大局为重,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二、接待范围
1、来院视察、调研、指导工作的国家、省(部)级领导、蚌埠市领导、上级主管机关领导等。
2、兄弟院校、协作单位的领导,以学院或院领导的名义邀请的重要客人等。
3、以学院名义主办的各类会议、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开展的各类活动。
4、与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推进相关的协调洽谈活动等。
三、接待部门
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的办法。
四、接待安排
1、所有接待工作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各接待部门必须事先到院办公室填写《公务接待呈批单》,由院办公室核定接待标准,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呈交院长审批,审批后的《公务接待呈批单》须交到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到指定饭店或学院食堂。
2、所有中午的接待活动均在学院食堂安排。确需在外安排的,经院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院办公室在定点饭店安排。中午所有接待活动不得饮酒。
五、接待标准及要求
1、对来院指导视察工作的上级部门领导,接待标准不得超过60元/人(酒水不超过接待标准的一半,下同)。
2、对来院指导考察的兄弟单位领导,接待费用不得超过50元/人。
3、部门接待费用不超过40元/人。
4、对来院帮助维修、安装、调试设备或其他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安排接待,确需接待的,可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餐每人20元。
5、学院承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等,就接待标准由组委会事先做好预算,经院长审批后,交由院办公室执行。
6、各接待部门不得自己与饭店结账,一律采用签字的方式,由院办公室统一和饭店结账。
7、陪餐人员不超过来宾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
8、接待费用严格控制在院办公室核定标准之内,超出部分,由各接待部门自己解决。
9、住宿安排:根据来宾需求,可由院办公室给以联系或安排,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凡邀请的来宾住宿费由学院酌情处理。
10、异地接待的,要事先向院主要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接待标准按本办法执行,接待费用在办完审批手续后直接到财务处报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前有关公务接待活动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对违反本办法,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学院监察部门将严肃处理。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