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1-08   浏览次数:5361

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按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预算资金使用,减少现金使用量,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28号)相关规定,参照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我院教职工持有的工商银行办理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贷记卡)。既有普通信用卡所具有的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等共同属性,同时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

第三条 公务卡适用范围:学院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维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职工因公务支出需要,先以个人信用进行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单),在规定的免息期内,持卡人持发票和POS单及报销的相关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账,财务审核通过后,通过财政、银行支付系统即完成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应该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因私消费的,应在免息还款期内自行还款,学院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因个人原因延误还款造成信用违约、罚息、滞纳金等后果,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期内返回学院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处审核、领导批准,于免息期内,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学院后按规定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七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工行蚌埠烟墩孜办事处申请办理,并及时告知财务处进行公务卡支持系统的维护。教职工有调动、退休等情况时,财务处通知发卡行将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教职工也可到发卡行申请注销公务卡。

第八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若提取现金产生的各种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 持卡人当月透支消费,下月25日之前必须还款,但持卡人至少需在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七个工作日,持领导审批的相关报销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并由财务处负责将审定金额还款到公务卡上。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按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库〔2012〕494号)文件精神,严格现金支出管理,凡具备刷卡条件的,一律通过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再以现金办理报销。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以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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