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精神,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各位教职工在经办公务支出业务,开具发票时,需向对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如下:
名称: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纳税人识别号:123400004852247659
特别提醒:
1、所有公务支出,取得用于报销的发票,必须是带有税务监制标志的正规发票。
2、开具的发票内容及金额,必须与实际发生的公务支出类别、具体内容相符,才能作为报销凭证,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财务将拒绝予以报销,并报院纪委依法依规查处。
财务处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