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sudycwc  发布时间:2019-12-06   浏览次数:1823



全体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做好我院教职工个人所得税2020年的预扣预缴工作,确保2020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现就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时进行信息变更、核对、确认工作。

20191231日前,对2020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修改确认。若教职工未及时确认,于20201月起暂停扣除,待教职工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201912月底之前,登录并更新个人所得税APP,对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操作,步骤如下:

(一)情形一:2019年已经填写专项附加扣除,2020年在2019年基础上继续申报。

1)点击“确认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


2)系统提示“如您已经采集2020年度的信息,本次操作完全覆盖”,确认后点击“确定”。


  3)可以打开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

  

4)系统再次提醒,点击“确认”。



52020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完成。如果需要查看记录,可以点击“查询”--我的记录“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切换年度查看填报记录。

  


(二)情形二2020年在2019年的基础上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比如20201月购房开始还贷,首次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需要填写住房贷款利息信息。

先按情形一操作后,增加以下步骤:



(三)情形三2020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比照2019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操作办法填写。

二、相关注意事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2020年是一个新的纳税年度,子女教育父母的扣除比例、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方式、赡养老人分摊比例可以进行更改,但必须在年初就要修改确认后提交,否则,2020年整个纳税年度不能变更扣除分摊比例及扣除方法。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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