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做好我院教职工个人所得税2020年的预扣预缴工作,确保2020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现就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时进行信息变更、核对、确认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前,对2020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修改确认。若教职工未及时确认,于2020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教职工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2019年12月底之前,登录并更新个人所得税APP,对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操作,步骤如下:
(一)情形一:2019年已经填写专项附加扣除,2020年在2019年基础上继续申报。
(1)点击“确认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
(2)系统提示“如您已经采集2020年度的信息,本次操作完全覆盖”,确认后点击“确定”。
(3)可以打开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
(4)系统再次提醒,点击“确认”。
(5)2020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完成。如果需要查看记录,可以点击“查询”--我的记录“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切换年度查看填报记录。
(二)情形二:2020年在2019年的基础上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比如2020年1月购房开始还贷,首次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需要填写住房贷款利息信息。
先按情形一操作后,增加以下步骤:
(三)情形三:2020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比照2019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操作办法填写。
二、相关注意事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2020年是一个新的纳税年度,子女教育父母的扣除比例、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方式、赡养老人分摊比例可以进行更改,但必须在年初就要修改确认后提交,否则,2020年整个纳税年度不能变更扣除分摊比例及扣除方法。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