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04-12   浏览次数:880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学院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训练提供实践载体的场所。为保证基地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在学院的领导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指导与管理。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主要形式,力争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提高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条  准许进入孵化基地的公司为本院全日制在校生为主体创办的公司,分为见习创业公司和独立法人公司。见习创业公司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而组建,仅在校园内登记注册、运行的公司;独立法人公司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事经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孵化基地设创业培育训练场地、创业孵化场地和创业服务中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项目化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具体工作职责为:

1、全面负责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制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2、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3、统筹规划和落实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

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团队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4、协调创业团队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5、审批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团队,核发相关大学生创业公司的校内注册执照;

6、对孵化基地内创业团队进行监控、审计与管理,代收创业团队在孵化基地期间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7、负责各创业团队的季度、年度考核和评比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8、负责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团队的宣传、推广等工作;

9、为创业团队推荐指导教师,进行运行指导和协调管理;

10、积极争取省、市、区有关单位对创业团队的优惠扶持措施。对好的项目为其向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基金、相关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争取创业孵化、扶持资金;

11、对大学生实施创业培训,包括创业心态、意识、知识、经验、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使其适应社会和市场要求。

第五条  孵化基地设创业导师团。导师团队是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招生就业处根据相关细则遴选、聘任产生。其负责孵化基地孵化项目的遴选、季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等工作,并为孵化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项目建设指导。

第三章  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六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定期受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并进行审批。孵化项目需以自主创业团队为载体,并以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院系作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

第七条  入驻条件

1、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原则上应立足于创业团队的自身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对学院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2、无知识产权纠纷且具备一定成熟性。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

3、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请时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4、创业团队负责人为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接受招生就业处管理;

5、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公司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6、见习创业公司必须是通过校内审批,在招生就业处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独立法人公司必须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入驻程序

1、创业团队需提交《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模拟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管理服务中心先对提交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然后邀请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评议、审批;

3、评审入围的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入园团队;

4、团队成员学习孵化基地的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考核;

5、创业团队与管理服务中心签署入园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6、在创业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进行装修装饰;

7、团队正式入园开展创业活动。

第九条  评审标准

1、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4、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5、创业项目和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

第四章  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十条  基地管理

1、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业团队的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3、创业团队的“门面”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4、创业团队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5、创业团队在园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管理服务中心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

1、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 严格遵守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学校签订的《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3、各团队在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及时准确地向孵化基地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各团队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6、孵化基地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

1、各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不得擅自让管理人员打开大门;

2、各创业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园区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孵化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各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保卫处或者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6、各创业团队不得在孵化基地区内通过任何形式发布有害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形象的言语。

第十三条  卫生管理

1、各创业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各创业团队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3、严禁任何车辆进入孵化基地。

第十四条  管理服务中心为入驻项目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入驻项目铺设电源、网线线路;

2、毕业前免收入驻项目所有场地租赁费;

3、对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公司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指导;

4、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或通过专家库为入驻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4、享受创业孵化基金的扶持;

5、帮助入驻项目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入驻公司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校签订的《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3、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公司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

4、入驻公司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5、遵守学院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  创业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对大学生创业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  创业基金使用范围:

(1)创业公司场地、环境的布置;

(2)公用设备、设施的购买;

(3)创业公司的场地装修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管理等费用;

(4)进货、交通、运输、宣传等费用;

(5)创业导师补贴及创业培训费用;

(6)校外专家顾问团项目评审费及指导费;

(7)创业基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励金等开支。 

第十八条  孵化基地将积极依托社会力量,在协助孵化项目申请各级科技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的基础上,拓宽外联渠道,引进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不断充实创业基金。

第六章  入驻公司的转让与退出

第十九条  大学生创业公司因公司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招生就业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公司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第二十条 创业团队的退出

1、合同期满退出

入驻团队与孵化基地合同期满,到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2、 自动申请退出

因创业团队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管理服务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3、 孵化期满退出

孵化基地孵化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

4、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孵化基地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管理服务中心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入驻公司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入驻的创业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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